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撤区并乡后离婚、恢复结婚登记工作的批覆 |
| |
摘 要: | 遂川县人民委员会:你会4月13日(56)遂会字第946号民社字156号报告收悉。关于农村区公所撤销后离婚、恢复结婚登记工作可否移交乡人民委员会办理问题,据各地反映,移交乡办理可以便利群众、有利生产,但因目前尚无交乡办理的经验和制度,若现在全部交乡办理,很容易发生弊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55年6月1日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离婚、恢复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和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在农村是区公所,没有区公所的是县人民委员会。为此,区公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