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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
作者姓名:周波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商标使用行为是在商业活动中为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使相关公众区分同种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的行为。虽然其他法律可能在其规范范围内对相关行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但并不因此而必然排除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以他人名义进行的商标使用行为效果归于该他人,商标使用行为也不以商品或者服务完成实际交易为要件。案情介绍原告(被上诉人):苏富比拍卖行被告(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上诉人):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简称四川苏富比公司)

关 键 词:使用行为  商标申请  商标法  拍卖行  相关公众  商标使用  拍卖法  评审委员会  认定  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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