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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改革
引用本文:孙有强,李占荣. 论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改革[J]. 甘肃理论学刊, 2003, 0(5): 89-91
作者姓名:孙有强  李占荣
作者单位:1.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2. 浙江财经学院,法律系,浙江,杭州,310012
摘    要:与其他国家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相比较,我国《公司法》对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明显偏高,这不仅造成人们对注册资本功能的误解,也对新兴企业的进入构成障碍,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建议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取消一次性交清的规定。

关 键 词:《公司法》  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改革
文章编号:1003-4307(2003)05-0089-03
修稿时间:2003-01-18

On the Reform Of The Lowest Limitation Of The Registated Capital
Abstract:
Keywords:The Company Law  the lowest limitation of the registated capital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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