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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视角下《民法典》中离婚损害赔偿的规范构造
作者姓名:徐耀铭  刘征峰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体系视角下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8CFX075)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旨在保护婚姻家庭之圆满利益,填补无过错方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害,系法律特别规定的责任,与侵权责任本属两轨,互不干涉。过错是否“重大”,应以目标行为与法定情形进行利益相似性比较,以足以动摇婚姻家庭稳定性为必要。无过错方之非重大过错虽不影响权利行使,但会对损害结果有相抵效果。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信赖利益损失),这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并无交涉,同时并不排斥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约定。“过错”在离婚救济体系中可经程度划分而呈现出轻重不同的层次状态,并被法律赋予不同评价,从而自体系上厘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边界。诚然,实务中夫妻双方在离婚纠纷方面会有更为复杂的过错配置,此时便需要区分情况借助叠加或抵减的评价方法以保证救济周全与公平。

关 键 词:离婚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重大过错  赔偿范围  照顾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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