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接待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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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爱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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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本期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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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去年夏天,我院购进一批由陕西咸阳保健品厂生产的“女士乐”(保健巾),此产品有陕医械准字(92)364066号的批准文号。在采购和销售的过程中,也没有将其冒充为药品。县卫生局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就下令将此产品进行封存,还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罚款41470元。我们不明白,“女士乐”(保健中)属于医疗器械用品,适用《医疗器械管理暂行办法》调整的范围,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管辖,县卫生局却以《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其主体、程序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请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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