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大地接待室
作者姓名:刘爱明
作者单位: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本期主持人
摘    要:去年夏天,我院购进一批由陕西咸阳保健品厂生产的“女士乐”(保健巾),此产品有陕医械准字(92)364066号的批准文号。在采购和销售的过程中,也没有将其冒充为药品。县卫生局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就下令将此产品进行封存,还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罚款41470元。我们不明白,“女士乐”(保健中)属于医疗器械用品,适用《医疗器械管理暂行办法》调整的范围,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管辖,县卫生局却以《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其主体、程序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请给予答复。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