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事搜查涉及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法律权利,是侦查活动中使用较为频繁的措施之一,本应严格规范适用,但我国目前只是构建了刑事搜查制度的大体框架,还存在搜查理由空白化、搜查令状空泛化、签发主体内部化、救济程序无力化等四大问题。相比之下,英美法系的“司法控制模式”与大陆法系的“犯罪控制模式”在制度体系设计上更为完备,能更好地规制搜查行为,可为我国搜查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与启示。但必须注意的是,域外经验不能照搬照抄,而应进行本土化改造,由此方可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搜查制度体系。具体的完善路径可从充实搜查理由、具化搜查令状、转由检察机关签发、强化救济程序等四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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