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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公证制度中不区分"公证"与"认证"的利弊
作者姓名:吕宁
作者单位: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摘    要:在实行拉丁公证制度的公证立法中,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将公证的程序又具体区分为"公证"和"认证",并且对公证和认证在证明权限、程序以及目的上作出了区分。我国于2003年加入了拉丁公证联盟,确定了我国公证制度发展的拉丁公证方向。但是,我国立法中没有对"公证"与"认证"加以区分,而是将认证一并归入公证。本文结合公证理论与实践,主要从公证的证明形式的区别、证明对象的差别和证明程序的不同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发现不区分"公证"与"认证"的利与弊,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对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积极的意义。

关 键 词:公证  认证  区分  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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