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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市、县人民政府规章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作者姓名:唐昭林  韩立忠
摘    要:本文仅就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后,市、县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性文件的法律地位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一、规章性文件法律地位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这里,已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规章性文件的法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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