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意思自治民事法律活动的前提下,信赖是民事主体间进行平等交易的基础,信赖利益便成为民事法律活动中所要保护的对象。而在以往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往往忽视信赖利益的存在而对其不予保护,或将其视为期待利益成本的一部分,亦或仅仅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原因,而未对其产生本质进行深入剖析,导致对信赖利益的重视度和保护度远远不够。本文对信赖利益进行了较为详实的定义,系统的论述了信赖利益保护方法,并就侵害信赖利益的救济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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