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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
引用本文:刘磊. 物权法定原则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 24(5): 136-143
作者姓名:刘磊
作者单位: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00061
摘    要: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创设的物权非属法律规定的种类,则不具有物权效力。现有的学者提出的若干采用该原则的根据不成立。物权法定原则是一把双刃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其能否发挥作用与公示制度的发达程度息息相关。传统的物权法定方法遭遇了现实的困境,为克服这种困境,应当采用新型物权法定方法,设定认可非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的抽象条件,包括可以公示、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担保物权以就其标的物变价、清偿债务为目的。

关 键 词: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  交易成本  公示制度

Studies on the Numerus Clausus Principle
Liu Lei. Studies on the Numerus Clausus Principle[J].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2009, 24(5): 136-143
Authors:Liu Le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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