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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假存单骗款用于质押贷款的行为,该当何罪?
引用本文:徐成东,焦自连,立波.编造假存单骗款用于质押贷款的行为,该当何罪?[J].中国检察官,1999(2).
作者姓名:徐成东  焦自连  立波
作者单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徐成东,焦自连),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立波)
摘    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7岁,山东乳山市人,原任中国银行蓬莱分行南关分理处主任。1994年7月至1996年1月,其在任南关分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截留私藏该行空白存款单40余份,先后编造假客户填写假存款单6份,数额计美金8.13万元、人民币43.8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用于质押贷款,为个人炒股和朋友做生意使用。1995年8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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