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假存单骗款用于质押贷款的行为,该当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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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成东,焦自连,立波.编造假存单骗款用于质押贷款的行为,该当何罪?[J].中国检察官,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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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成东 焦自连 立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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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徐成东,焦自连),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立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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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7岁,山东乳山市人,原任中国银行蓬莱分行南关分理处主任。1994年7月至1996年1月,其在任南关分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截留私藏该行空白存款单40余份,先后编造假客户填写假存款单6份,数额计美金8.13万元、人民币43.8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用于质押贷款,为个人炒股和朋友做生意使用。1995年8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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