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应成为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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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炳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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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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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本案被告方某的诉讼代理人,我的代理意见如下:一.张某不应成为其非婚生子的监护人原告张某在起诉中主张基其作为小男孩生父的权利,以方某弱智,不利孩子成长为由,要求法院把孩子判给地抚着,张某所主张的抚养孩子的权利就是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监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监护人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方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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