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职权之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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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易卫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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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侨大学,福建,36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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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 ,我国现行债权人会议职权的规定存在着缺陷 ,既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又使其陷入两难的境地。故在未来立法中应该重构债权人会议之职权。具体可由其行使如下职权 :调查债权 ;讨论议决和解协议 ;讨论议决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法 ;议决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 ;继续营业决定权 ;监督人选任权以及破产清算组的撤销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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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权人会议职权 缺陷:重构 |
文章编号: | 1009-1997(2002)04-005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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