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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职权之重构
作者姓名:易卫中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福建,362011
摘    要: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 ,我国现行债权人会议职权的规定存在着缺陷 ,既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又使其陷入两难的境地。故在未来立法中应该重构债权人会议之职权。具体可由其行使如下职权 :调查债权 ;讨论议决和解协议 ;讨论议决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法 ;议决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 ;继续营业决定权 ;监督人选任权以及破产清算组的撤销请求权。

关 键 词:债权人会议职权  缺陷:重构
文章编号:1009-1997(2002)04-00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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