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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娟诉乐金公司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摘    要:2004年1月26日,刘雪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苏宁中心购买了由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嫩肤液一瓶。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07.11.21.’。刘雪娟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当年3月8日,刘雪娟以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後的使用期限和正确的使用方法,致使自己难以正确使用该化妆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关 键 词:消费者权益  公司  纠纷案  容器底部  化妆品  使用期限  南京市  江苏省  标注  包装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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