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集资企业不宜登记为集体企业 |
| |
引用本文: | 黄文庭,罗业荣,郑美忠,方东北.个人集资企业不宜登记为集体企业[J].法学杂志,1990(1). |
| |
作者姓名: | 黄文庭 罗业荣 郑美忠 方东北 |
| |
摘 要: |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后有关部门为了理顺关系而制定的补充性说明或通知,允许个人集资举办集体企业。但我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不宜将个人集资办的企业登记为集体企业,主要理由是: 1.从改革的趋势看,国家在巩固、发展国营集体经济的同时,继续鼓励发展个体经济以弥补不足。《民法通则》、《个体工商业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颁布,从法律上确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并予以保护,给个体经济的发展以大力支持,都说明个体企业不必挂靠集体以求得自身的发展。 2.从管理上看,当前开展的对经济秩序的治理、整顿,也包括如实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纠正登记工作中的虚假性。个人集资企业中的集资人由于自身的利益和需要,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集资款能否收回、投资有否效益、有多大效益问题,因而当个人利益不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