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般债权质权——兼评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
| |
作者姓名: | 施付阳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3 |
| |
摘 要: |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列举了可质押的各项权利,但其第(4)项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应明确可质押的权利范围.一般债权也是权利,亦得成为权利质权之标的.一般债权和其他权利在表现形式和行使方法上有明显区别,作为权利质权之标的应有自己的成立及构成要件,担保法未作规定属立法缺陷,应予修改和完善.
|
关 键 词: | 权利 权利质权 一般债权质权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4)06-0158-03 |
修稿时间: | 2004-06-01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