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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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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