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82年宪法确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既是一种领导体制,又是一种行政责任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具有事权集中、权责明确、指挥灵敏、行动迅速的优点,其实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监督等。但是,同时由于行政首长具有较大的行政决策权,因此有必要对其实施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进行问责。对于问责的内容,目前我国对于行政首长的责任追究主要在集中于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很少。因此,笔者试图透过对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现状分析去对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体制提出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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