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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兵民工傷亡撫卹暂行辦法
摘    要:第一條凡本省解放區域之民兵民工,因參戰負傷或致殘廢或牺牲者,均按本辦法之規定撫卹之。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參戰,以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單獨或配合部隊,進行作戰或授敵者。(二)單獨或配合部隊,破壞敵人的交通設備工事堡壘行動者。(三)在前線服担架運输等戰勤者。第三條民兵民工因參戰負傷者,应由縣政府或配合作戰之部隊送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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