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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摘 要:
(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第三条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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