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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之再审视
作者姓名:
周婧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 要: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该条款确立了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
关 键 词:
行政复议期
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法》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
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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