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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
引用本文:喻文光.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1):3-16.
作者姓名:喻文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公私合作制与行政法改革”(项目号11YJC82015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行政诉讼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异化或隐形的调解使《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禁止性规定几乎形同虚设。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也不能解决这种现实与法律相脱节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确立行政诉讼调解的合法地位。行政诉讼调解是在合作国家背景下,对行政活动方式多元化和行政法变革做出的回应,与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角色、功能的转变以及司法改革息息相关;也符合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目的,可以弥补合法性审查功能的不足,增强司法对当事人利益的救济功能。但是,调解也会带来交易成本外部化(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被忽视或侵害)或规避民主法治原则的风险。为此,应对调解设定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限制,在界分和解与调解两种不同制度的基础上,从原则、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人的地位、调解的模式与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规范这一制度。

关 键 词:调解  和解  行政诉讼  合法性审查  权利救济  合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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