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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增加的种类与通知义务的免除——兼评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    要:保险法上的危险增加应做出细致的分类,只有符合规范的危险增加才具有法律评价的意义;依据违反义务种类的不同,课以不同的法律后果。危险增加,投保人负通知义务为一般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应免除投保人的通知义务。文章拟从类型论视角作一探讨,并对现行保险法规定一并评析。

关 键 词:危险增加  危险分类  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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