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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林业局关于请解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
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摘    要:国法函〔2006〕374号国家林业局:你局报来的《国家林业局关于请解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适用问题的函》(林函策字〔2006〕14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意,答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批准在前,项目的审批在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包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项目审批权的有关部门。对《国家林业局关于请解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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