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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罪”法条适用修改的再探讨
引用本文:刘才光,陈庆才,余文唐.“非法所得罪”法条适用修改的再探讨[J].法律适用,1994(4).
作者姓名:刘才光  陈庆才  余文唐
作者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刘才光,陈庆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余文唐)
摘    要:《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即“非法所得罪”法条自1988年1月21日公布实施后,法学界对其论者云起,见仁见智褒贬兼之.鉴于该法条在惩腐倡廉方面的作用巨大.值此反腐倡廉声势浩大之际,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的研究,阐明立法本意,澄清错误认识,以完善立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与威力.笔者在此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取其合理,析其不足,井就该法条的适用与修改方面略陈己见,愿与专家同仁再商讨.一、实体方面的适用在“非法所得罪”法条的实体适用方面,争议较大的主要是对该法条所规定犯罪的行为方式、对象范围以及罪名确定等几个问题的理解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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