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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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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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鄂政办发[2018]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实现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促进健康扶贫工作,根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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