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危害性的刑法体系化 |
| |
引用本文: | 吴霞. 试论社会危害性的刑法体系化[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8, 0(2): 130-137 |
| |
作者姓名: | 吴霞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 |
摘 要: | 后现代社会强调刑法突破传统的封闭状态,跨越"李斯特鸿沟",接受合目的理性的导向。虽然我国不存在严格而封闭的刑法体系,但是在建立刑法教义学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发挥后起法治国家的优势,直接跨越将来可能倒向的"李斯特鸿沟"。面对"李斯特鸿沟"这一难题,近年来大多数学者所推崇的罗克辛刑法体系并不一定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在中国语境中,真正的出路是将承载着刑事政策、在中国拥有深厚文化土壤的社会危害性体系化,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刑法体系,从而肃清多年来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诟病和争论。
|
关 键 词: | 社会危害性 刑法体系 李斯特鸿沟 风险社会 |
Discussion on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of Social Harmfulness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