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 |
引用本文: | 王礼仁. 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8, 0(2): 93-106 |
| |
作者姓名: | 王礼仁 |
| |
作者单位: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三大错误"与"保护债权人的虚假功能",之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支持第24条的"内外有别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决定论""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等理论也无法自圆其说。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废止了以婚姻存续关系(或财产共有关系)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和举证规则,确立了除夫妻合意外,一方负债必须用于家事需要才能构成共同债务的规则。在适用该解释时应注意其并未确立"共债共签"原则,部分内容有待完善,需要正确处理该解释与第24条的适用关系以及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
关 键 词: |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 家事代理 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共债共签 共签共债 善意债权人 |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ouple Common Debts Provisions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