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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王礼仁. 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8, 0(2): 93-106
作者姓名:王礼仁
作者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三大错误"与"保护债权人的虚假功能",之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支持第24条的"内外有别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决定论""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等理论也无法自圆其说。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废止了以婚姻存续关系(或财产共有关系)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和举证规则,确立了除夫妻合意外,一方负债必须用于家事需要才能构成共同债务的规则。在适用该解释时应注意其并未确立"共债共签"原则,部分内容有待完善,需要正确处理该解释与第24条的适用关系以及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关 键 词: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  家事代理  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共债共签  共签共债  善意债权人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ouple Common Debts Provision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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