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司法信箱
摘    要:编辑同志: 某罪犯1978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82年减为无期徒刑,1986年减为有期徒刑14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1990年4月报请假释。对该犯是否适用假释,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