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自杀护士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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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河南鹤壁宋克山问:王某,经医院确诊为躁郁性精神病,在精神病院住院期间自杀身亡。其亲属认为值班护士未为死者指定监护人,是该职行为,即以值班护士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值班护士承担民事责任。我认为,精神病院和其护士,没有为无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义务,谈不上因读职而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退一步讲,假如该护士有过失的话,也不应由其承担责任,而应由精神病院以单位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鉴此,我认为原告的要求和法院的做法,都无法律根据。此种理解不知是否正确?本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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