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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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12月30日 为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依法惩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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