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在图书馆工作中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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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商晓帆. 著作权在图书馆工作中的法律效力[J].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03, 0(4): 7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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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商晓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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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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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馆藏资源的著作权客体性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学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印刷作品;舞蹈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使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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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图书馆 著作权 法律效力 |
文章编号: | 1008-8520(2003)04-0070-02 |
修稿时间: | 2003-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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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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