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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过错在高压电致害中的责任界定——以第三人的原因作为免责事由为分析对象
引用本文:鲍家志.第三人过错在高压电致害中的责任界定——以第三人的原因作为免责事由为分析对象[J].湖北社会科学,2010(10).
作者姓名:鲍家志
作者单位:广西教育学院,广西,南宁,530023
摘    要:在危险责任中,第三人过错是孤立性的、介入性的行为,第三人过错致害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损害完全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称为"第三人的原因"),二是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免责事由的本质是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理论上的延伸,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是立法机关在因果关系上的政策考量。由于我国法律缺失第三人过错在高压电致害中的责任界定,造成了司法界在处理第三人过错致害纠纷上的困惑。理论上,在高压电致害中,"第三人的原因"可以作为高压电经营者的免责事由,第三人过错的其他情形造成高压电致害的,应由第三人与高压电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

关 键 词:第三人过错  危险责任  免责事由  因果关系  高压电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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