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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型犯罪中被告人退赃应作为法定从轻情节
作者姓名:耿酉龙
作者单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财产型犯罪的被告人退赃,在刑事处罚中仅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有必要加以改进,建议将被告人退赃作为法定从轻情节。 将财产型犯罪中被告人退赃作为法定从轻情节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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