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纠纷的界限 |
| |
引用本文: | 陈建国.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纠纷的界限[J].时代法学,1999(5). |
| |
作者姓名: | 陈建国 |
| |
作者单位: | 娄底地区检察分院!娄底,417000 |
| |
摘 要: | 合同诈骗罪在原刑法中并未单列,只是作为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新刑法将其从属于“侵犯财产罪”一章的诈骗罪中抽出,放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单独列为合同诈骗罪,这对于打击合同诈骗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办案实践中,该罪与合同欺诈纠纷往往难以区分,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鉴别。其一,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可以通过“五查”进行分辨。一查行为人签订合同的身份是否真实;二查有价票据和财产担保有无虚假;三查行为人有无实际的履行能力;四查行为人收到对方财物…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