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艺术:论职业法律家显贵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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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学尧.法治与艺术:论职业法律家显贵的理由[J].法学,2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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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学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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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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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初步归纳了职业法律家的出现及其地位提升的原因和意义,认为这一趋势是社会法制化的客观结果;司法的特性决定了只有职业法律家的学识化、精英化与专门化,才能在纷繁多变的现代社会里实现司法的独立与公正;而法律职业在法治中的关键作用与人的能动性特征,则使职业法律家在法治秩序建构中起到一种决定性的作用,这恰是职业法律家显出与贵要这一趋势在现代社会的本质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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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业法律家 社会法制化 司法特性 法治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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