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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行政处罚入罪”规定之证成
作者姓名:段阳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国家安全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中青年课题《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对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挑战及应用》(19SFB3017);第65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行政处罚事实的定罪功能研究》(2019M653894XB)。
摘    要:2013年以来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有一明显趋势,即将行为人曾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作为定罪情节,纳入犯罪成立与否的考量之中。对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学界多从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质"的差异,或者客观主义刑法观的角度出发予以否定。但是,在我国"定性+定量"的刑事立法模式下,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以"量"的差异为主、质的差异为辅,行政违法性"量的累加"可以产生刑事违法性。"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可谴责性程度,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等定罪时应坚持的一些基本原则,还有利于弥补劳动教养废除后的制度空白,调整我国"结果本位"的刑法结构,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关 键 词:受过行政处罚入罪  量的差异  禁止重复评价  严格责任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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