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笔者留意 ,在地方人大实际工作中 ,可能一些同志对人大业务特点不够熟悉 ,或是认识上的其他原因 ,往往把一些互有差别的概念混同起来。经常遇到的大致有以下三组。一、审议与讨论听取并审议同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或专题工作汇报 ) ,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形式。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 ,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政府、“两院”的工作报告 ,是依法集体行使审议权的体现。这是由人大与同级政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法律关系所决定的。这种具有法定意义的审议 ,要求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