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原有范围”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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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秀梅.先用权“原有范围”解析[J].科技与法律,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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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秀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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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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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只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理论上称之为对专利权限制的先用权抗辩。先用权又称在先使用权,它不是一种可以单独存在的权利,而是一种在与专利权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的。可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法定抗辩事由。实践中,相同的发明创造为多个主体分别作出或合法拥有的情况并不少见,若因其中一主体申请了专利而否定其他在申请日前已投入资金、劳动力实施或准备实施该发明创造的主体的经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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