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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应开展自护训练
引用本文:阎玉珍.中小学应开展自护训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3):31-35.
作者姓名:阎玉珍
作者单位:南京市晓庄学院,江苏南京,210005
摘    要:经常发生的中小学生被害事件要求我们必须在中小学开展自多保护方面的训练,对中小学生进行自护训练有其理论、生理学和法律方面的依据。学校开展自护训练,有利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使学生参与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也有利于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且还有利于通过自护训练缓解学业压力、解决学生间纠纷和早恋问题。

关 键 词:自护训练  中小学  青少年保护
文章编号:1006-1509-(2002)03-0031-05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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