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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看守所干警出具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轻判行为的定性
引用本文:武耀庭,余知越.也谈看守所干警出具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轻判行为的定性[J].人民检察,2005(11).
作者姓名:武耀庭  余知越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武耀庭),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余知越)
摘    要:叶建丰同志在《人民检察》2005年第2期上,发表了《看守所干警出具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轻判应定何罪》的文章。认为:看守所干警为犯罪嫌疑人出具虚假立功证明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帮助伪造证据罪、滥用职权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应当定“帮助伪造证据罪”。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一、本案定“帮助伪造证据罪”不甚妥当笔者认为,看守所干警出具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轻判,可以产生法条竞合的只能是滥用职权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如果定“帮助伪造证据罪”,则有五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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