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债·权·人·干·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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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傅鼎生.建·立·债·权·人·干·预·制·度[J].法学,19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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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鼎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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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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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在追索债款时,往往因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使其债务追索偿陷于被动局面。时下,债务人怠于主张权利的现象表现诸多方面,如,未向第三人催要宕在帐上的应收款;上级部门抽取其资金而不主张收回;听任第三人迟延交货等等。债务人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便产生一系列连锁反映;自身资金的亏乏,无力清偿债务,致债权人损失。鉴于这一情况,债权人能否要求第三人疆行债务呢?对此,笔者略谈浅见,以作引玉之砖。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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