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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若干法律问题
引用本文:徐静村,穆夏华.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若干法律问题[J].现代法学,1989(2).
作者姓名:徐静村  穆夏华
摘    要:<正>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律师工作机构应以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为主要形式的观点,目前已为律师和社会各界广泛接受。这样改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已有许多文章作过论述,本文着重谈谈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若干法律问题,供诸同好参考。一、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依据探讨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可行性,不应忽略对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依据的研究。我们认为,律师体制的改革,不仅应与我国各项改革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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