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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的决定
摘    要:全國人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第二十六次會議討論了福建省人民委员會、湖北省人民委員會提出的闕於地方各級人員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是否可以兼任各級人員委員會的委員的問題,决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一概不能在各級人民委員會兼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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