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甲受雇于乙,在乙个人开办的纺织配件加工厂(实为家庭作坊式私营企业)工作,双方协议,如甲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伤害,乙最高赔偿额为2万元。2002年6月的一天上午,甲在工作中被旁边倒下的一根木柱击中头部,被立即送往当地医院抢救,但甲仍在当天晚上死亡。甲的家属后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及医疗机构承担因甲死亡所造成的医疗费用等损失6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乙则辩称,甲在生产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应承担一定责任。且医院在抢救甲的过程中,具有诊断失误,延误治疗的过错,对甲的死亡应负一定责任。而且,即使需由乙予以赔偿,也应按照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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