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呼吁:《物权法》引入公证制度——公证实质性审查是不动产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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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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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段伟(云南省昆明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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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草案)>采用了实质性审查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实质性审查不应成为登记机关审查的唯一方式,在可能或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形式审查的存在.而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公证,由公证处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向登记部门提供公证书,则是登记机关的一种合理、科学的形式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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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公证制度 物权登记制度 公证实质性审查 中国 公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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