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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呼吁:《物权法》引入公证制度——公证实质性审查是不动产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作者姓名:段伟
作者单位:段伟(云南省昆明市公证处)
摘    要:我国<物权法(草案)>采用了实质性审查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实质性审查不应成为登记机关审查的唯一方式,在可能或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形式审查的存在.而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公证,由公证处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向登记部门提供公证书,则是登记机关的一种合理、科学的形式审查方式.

关 键 词:《物权法》  公证制度  物权登记制度  公证实质性审查  中国  公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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