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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白
引用本文:石英,田国宝.论自白[J].法商研究,2002(2).
作者姓名:石英  田国宝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编辑部 硕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副编审,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承认其所犯罪行的陈述。自白不等于口供。自白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证明的直接性、内容的易变性等特征 ,研究自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我国只有那些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并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自白 ,才有证据能力 ;自白同其他证据一样 ,其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完全由审判人员依据法律的基本要求来自由判断和认定。要完善我国的自白立法 ,在刑事诉讼法 (或在未来的刑事证据法 )中明确规定自白任意性规则和自白补强规则不失为一项明智的选择。

关 键 词:自白  证据能力  证明力  自白任意性规则  自白补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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