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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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行政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于“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请问,这里所称“补救措施”指的是什么?黑龙江刘牛刘牛同志:根据监法复字〔1992〕6号文精神,《行政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所称的“补救措施”是指为了及时弥补或者减少因失职或者行使职权不当给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采取的相应处理办法。“补救措施”主要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承认错误;经济赔偿以及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编辑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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