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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引用本文:杨晓升,滕进娜.索某的行为应定何罪[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6).
作者姓名:杨晓升  滕进娜
摘    要:一、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索某,男,现年31岁,初中文化程度,系鹤壁市某家俱公司经理。1996年9月10日,索某与公司职员平某前往市工商银行某分理处找熟人李某(该处负责人)贷款。因索某贷款担保条件不符合规定,李某便以没有贷款指标为由,推辞未办。时至中午,李某在索、平二人的邀请下,到该处对面的酒楼吃饭,席间,索某多次劝李饮酒.李即醉。索某趁机以借李的指甲剪为幌子,取下钥匙,又慌称急上厕所,随离席而去,窜到该分理处,拿走两份帐单,并加盖了进帐的印章。随又返回酒楼,将钥匙还给了李某……数日后,索某在两份进帐单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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