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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十三条语言逻辑的质疑
引用本文:
苏海洋.对刑法第十三条语言逻辑的质疑[J].法学天地,1999(12).
作者姓名:
苏海洋
摘 要:
《刑法》第13条表述:“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笔者咀嚼再三,感到“但是”一词用在这里欠妥。 理由有二:一是在法律条文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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